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具有国家权威性和法律强制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抗拒执行。部分被执行人尽管有能力履行却心存侥幸,试图通过各种手段规避法院执行,逃避法律责任。这种行为不仅会导致被执行人被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甚至可能触犯刑法,承担刑事责任。
近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拒不执行裁定罪案。2023年6月,陶某某与龚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达成调解协议:龚某某应于同年6月29日前偿还陶某某借款9万元,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2.7万元。然而,调解书生效后,龚某某迟迟未履行义务。陶某某遂向普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同年7月,普陀区人民法院要求龚某某如实报告财产并作出执行裁定,冻结、划拨其银行存款;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财产。8月,法院对龚某某作出限制消费令,同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9月,法院对龚某某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并罚款1000元决定。10月,因龚某某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法院终结执行程序。
2023年12月,龚某某明知自己是被执行人,仍委托拍卖公司将其名下在用的非营业性客车额度进行拍卖,并用新开立的银行账户接收拍卖所得款9万余元。龚某某得款后未向普陀区人民法院如实报告,并将钱款用于他处。龚某某到案后未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后当庭自愿认罪。
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龚某某明知自身负有履行法院裁定的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依法应予处罚。最终,法院根据被告人龚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结合其到案后的认罪悔罪态度,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龚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目前,该案已生效。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社会稳定发展的基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直接对抗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强制执行,严重危害司法公信和社会诚信,侵害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严厉惩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来说,例如以放弃债权、虚假转让等方式恶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以恐吓、辱骂等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等,都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而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等方式妨害执行,聚众冲击执行现场,以暴力方法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因拒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自杀、自残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则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法律的尊严不容践踏,生效裁判必须得到执行。任何试图逃避、抗拒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我们必须尊重法律,自觉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共同维护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不仅关乎司法权威的实现,更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社会危害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侵蚀司法公信力,若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故意规避,等同于公然挑战司法制度,将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二是破坏市场秩序,在民事商事领域,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若得不到惩戒,将导致“劣币驱逐良币”,阻碍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三是激化社会矛盾,胜诉权益无法兑现的困境极易诱发新的违法犯罪,不仅浪费司法资源,更危及社会稳定。
债权人获得胜诉判决后,应密切关注案件进展,及时申请强制执行,主动提供有效线索,提高执行效率,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债务人进入执行程序后,应积极履行义务,主动申报财产,否则将面临信用惩戒措施,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得不偿失。若确有困难,应主动向法院说明情况并申请分期履行或和解。社会公众应树立尊重法院判决、维护法律尊严的观念,若发现拒执犯罪线索,及时向司法机关举报,形成良好的社会监督氛围。切勿与拒执人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执行为,否则将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面临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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