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万字裁决书,曝光了娃哈哈集团现任董事长宗馥莉,与自称宗庆后子女三位人士的遗产之争。
2024年年底,自称宗庆后子女的宗继昌、宗婕莉、宗继盛向香港高等法院起诉,申请了对宗馥莉的临时禁令,以阻止她处置、减少在汇丰银行以建浩创投有限公司(下称“建浩公司”)名义开立账户的资产价值。
上述诉讼纠纷的核心,是宗庆后生前委托宗馥莉设立信托计划的具体执行争议,以及设立信托所需用到的建浩公司名下汇丰银行账户资产的处置问题。
也就是说,香港高等法院披露的裁决书,只是宗氏家族财产纠纷案的前哨。这场涉及宗庆后上百亿遗产的继承之战,才刚刚开始。
根据裁决书,北方经济网梳理了原告方与被告方就信托设立与执行的三大核心冲突,并采访了资深离岸信托律师姚瑶,力求从法律视角还原宗氏家族百亿争产案中,多方博弈背后的争议焦点。
在姚瑶看来,根据已经公开的相关事实证据,宗氏家族财产纠纷案未来会是一个关于离岸信托的“教科书级别案例”,因为公开细节中已经发现许多争议点值得司法界和学术界探讨。
与此同时,姚律师表示,离岸信托其实不需要资金全部到位再设立。
那么,为何宗庆后会选择宗馥莉作为信托设立人,而宗馥莉在签署了宗庆后的《委托书》,以及和“三名子女”的《协议》后,为何迟迟不肯设立信托,以至于闹上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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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入解析宗馥莉与三名原告的具体争议之前,有必要先厘清相关家族信托从最初规划到设立推进的完整脉络。经北方经济网梳理,香港高等法院裁决书披露的相关信息如下:
2、2024年1月底左右,宗庆后手写指示,要求其遗嘱执行人郭虹为宗继昌、宗婕莉与宗继盛前往香港成立信托。
同在2024年2月2日,宗庆后签署了一份委托书,确认宗馥莉替宗庆后代持建浩公司股权及资产,包括于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开设账号下的资产(即本次诉讼的标的资产),以及在其他银行的财产。
针对上述委托书,宗馥莉签署了一份中文确认函,确认其同意委托书的内容,并成为建浩公司的唯一股东。
裁决书披露的委托书内容。
《协议》中,各方认可宗庆后在公证遗嘱中的所有安排。
宗馥莉承诺,将以建浩公司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汇丰银行开立的账户内的资产之权益,为宗继昌、宗婕莉、宗继盛设立一个信托(共设三个信托)。
尽管各方已签订了《协议》,但具体执行中,双方仍在持续爆发争议。
1、宗馥莉迟迟不设立信托,一度更换信托公司
具体表现为:
2024年6月25日、7月22日及23日,原告方面委托的信托公司向宗馥莉方发送信托草案等,宗馥莉方未签署。
2024年9月,原告同意更换信托公司。但此后,经过2个月的沟通,宗馥莉仍拒绝签署包括信托契据草案在内的多份文件。
对于原告关于其拖延设立离岸信托的指控,宗馥莉表示,其与原告就文件草案条款的讨论或谈判是真诚的。宗馥莉称,双方的分歧成为讨论和谈判中的争议点,导致无法签署设立离岸信托所需的文件。
《协议》显示,根据宗庆后的意愿,信托初始规模为每个信托7亿元美元整(总金额为21亿美元整,折合人民币151.45亿元),为不可撤销的不动本信托,即信托资产继续在香港汇丰银行进行固定收益投资,只就利息收益进行分配,任何人士不得主张动用信托财产本金向受益人作分配。
根据原告指控,在信托设立过程中,宗馥莉坚持在信托契据草案中加入条款,指定其为信托保护人,并赋予其确定信托期限的权力;在委托书明确规定离岸信托的受益人仅为原告及其子女的前提下,宗馥莉在信托契据草案中提出条款,主张其子女也可成为受益人;
同时,宗馥莉坚持对汇丰银行账户内资产进行估值。她主张,根据《协议》,信托初始规模总金额为21亿元美元,但汇丰账户内的资产价值从未达到21亿美元,因此在各方找到弥补差额的方法之前,原告声称各自有权获得7亿美元的离岸信托缺乏依据。
3、构成信托财产的是近18亿美元的本金,还是仅由本金产生的利息收益?
原告指控称,宗馥莉拒绝向原告方提供任何与汇丰账户相关的信息,原告仅收到两份关于汇丰账户的月度银行对账单,一份是2024年1月31日的,另一份是2024年5月31日的。
针对指控,宗馥莉解释称所有提款均为合法交易。而就汇丰账户资产被用于与原告完全无关的投资这一动作,宗馥莉的回应是,这是宗庆后仍是建浩公司董事时的一贯做法。
该规定意味着,只有固定资本的利息才是信托资产,而非资本本身。宗馥莉认为,原告一直错误地认为本金也应属于信托资产的一部分。
当前案件结果虽悬而未决,但其推进过程中披露出的诸多细节均值得玩味。对此,离岸律师事务所凯瑞奥信(Carey Olsen)亚太区私人财富与信托业务负责人姚瑶律师给出了专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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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案件审理过程中,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和审理案件的实体问题,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则提供程序性支持,即对相关汇丰银行账户资产作出临时保全决定。
姚律师指出,关于被告宗馥莉是否会因宗老的遗嘱或原被告之间契约义务履行而为原告三人设立离岸信托,或者该汇丰账户内的资金是否属于拟设立离岸信托的信托资产、以及信托资产的范围和数额等情形,均为实体层面的争议,会由杭州法院在后续审理中依法判断。
2、涉案信托设立存在诸多模糊地带
以离岸地中比较常见的英国泽西岛举例,泽西信托法对于信托有效设立的基本要素有非常明确的规定。泽西信托法允许“口头信托”或“事实信托”。但实践中,现代信托为明确信托条款和管理安排,通常会通过书面信托契约设立信托,以避免争议。
根据目前已公开的两份遗嘱和一份协议来看,即使能够解决是否设立信托这一“框架性”问题,信托文件中常见的许多关键条款细节在遗嘱和协议中都未曾涉及,它们是实际操作中设立量身定制的离岸信托不可或缺的内容。
再如,已公开的协议中原被告同意在信托搭建的过渡阶段拟采用私人信托公司(PTC)作为受托人,以及PTC股东的安排。在我们离岸律所的实践中,一般不建议由自然人直接持有PTC股份,因为这在继承、转让、治理等方面往往会引发复杂法律与操作风险。
“因此,信托架构只能解决部分问题,信托文件本身的内容设计将是决定其能否有效运行的关键。”姚律师说道。
此次纠纷让“不动本信托”进入公众视野。
关于信托资产的分配,设立人可能有不同的意图:部分人希望仅分配信托资产所产生的收益,而本金始终保留,以确保信托“持续有钱”;部分人则希望本金也可以分配,从而让受益人更充分地享受信托财产的利益。这类条款通常会在信托设立阶段,根据客户的具体意愿,由信托律师特别起草和安排。
自2024年3月14日宗馥莉与原告签署信托设立《协议》至今,508天已悄然流逝,信托设立却仍陷僵局。这场横跨内地与香港的百亿遗产纠纷,在牵动着商界与舆论神经的同时,也折射出了豪门财富传承背后的复杂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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